🚫 車輛違規停權規定
凡車輛未依規定停放、超速行駛或佔用指定用途停車格者,依違規次數累計停權處分;如情節重大者,得取消當學年度車輛通行資格,且已繳納之通行證費用不予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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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次數 |
處分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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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次 |
停權1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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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次 |
停權1個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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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計第3次(含)以上 |
當學期停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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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節重大者 |
取消當學年度通行資格,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|
違規情形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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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放於行動不便及婦幼專用停車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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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規定停放圖書館地下停車場、地下室收費停車場指定停車格及緣起樓地下室收費停車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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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放於走廊、行人徒步區、道路紅線區、草坪綠地、紅磚道、通道出入口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、柵欄機前等非指定停車場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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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未依本校速限規定行駛(含超速行駛)。
前項違規車輛於停權期間進出校園者,仍須依規定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用。必要時得予以上鎖或逕行拖吊,車主不得異議,相關費用由車主自行負擔。
🚧 柵欄設備損壞賠償
車輛應減速慢行通過柵欄設備。強行闖越、碰撞或其他造成設備損壞情形者,應依實際損害金額負責賠償,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。
⚠️ 其他違規行為
對於不服勸導、態度蠻橫、屢次違規或其他影響校園交通秩序之車輛使用者,學校得視情節輕重通知相關行政或教學單位協助處理,並禁止其車輛再進入校園。